根據(jù)《J17發(fā)動機技術許可合同》,福特奧托桑授予江鈴不可轉讓的下述許可:1、在中國(臺灣地區(qū)、香港、澳門特別區(qū)除外)使用合同技術制造合同產品及其零部件(僅限用于在中國生產的江鈴品牌整車);2、為向使用本合同產品的江鈴品牌整車提供售后服務之目的,而在中國和出口地區(qū)銷售合同產品和產品零部件;3、在遵守有關出口規(guī)定的前提下,將裝配有本合同產品的江鈴品牌整車在中國銷售或銷往出口地區(qū);4、在遵守有關銷售規(guī)定的前提下,在中國將本合同產品銷售給第三方。合同產品在江鈴批產日起為期十二年。
對于不同的J17發(fā)動機,江鈴重汽支付從150歐元/臺到190歐元/臺不等的許可費。江鈴重汽將在合同簽署后45天內向福特奧托桑支付一筆100萬歐元的技術許可費。合同期限內,江鈴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設計或開發(fā)與合同產品有競爭性的發(fā)動機。當合同產品不能滿足江鈴品牌整車技術要求時,基于應對稅收要求或者重大市場需要,江鈴可以購買競爭性的發(fā)動機。
公司表示,此次交易是為江鈴重汽引進擁有全球先進技術和工藝的發(fā)動機,從而可以順利推進整車產品的推出。